法律社会学论文.doc论清朝的官府司法审判制度【关键词】:清朝官府中央司法审判地方各级审判厅清末司法改革【摘要】:满清王朝是屮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朝代,其司法制度,对于屮国后来的司法立法祁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尤其是光绪三十二年因为阻碍而没有得以全国施行的由会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示来民国政府、北洋政府共至新中国成立以示的司法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⑴。木文就对清朝从努尔哈赤建立后金国、建元天命(1616年)到清朝宣统三年(1911年)期问的屮央司法审判制度,地方各级审判厅审判制度以及清末的司法改革三个部分予以阐述。一、中央司法审判制度清代的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应分为四个阶段⑵:第一阶段,天命元年至崇徳八年(1616—1643年),这个时期清军还没有入关,属于是部族习惯法时代;第二阶段,顺治元年至雍正十三年(1644—1735年),这是继受大明法制时代;第三阶段,乾隆元年至光绪三十一年(1736—1905年),这是前一个阶段的变革时代;第四阶段,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三年(1906-1911年),这是继受欧洲大陆法制时代。清军入关Z前,万历十一年(1853)清太祖努尔哈赤以父祖的“十三副遗甲”起兵,建立了部族政权,白称女真国,惟名义上仍臣服于明朝。此部族政权的人民并不众多,民刑案件也少,所有的民刑案件全部由努尔哈赤亲白审理。努尔哈赤不但是部族的族长,军事的统帅,也是司法上的最高裁判者。示来,随着努尔哈赤3()年的征战,国势增强,疆土口广,人民也逐渐增多。努尔哈赤逐步编立八旗,各旗由主旗贝勒统Z,握有司法审判权。天命十一年,清太宗皇太极即汗位,改元天聪,逐步建立了屮央集权政制,务种典章制度逐步采行明制。天聪五年(1631年)设置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与明制相同,只是六部长官名称稍异于明制。此后司法审判事务改由刑部掌管。天聪(共9年)、崇徳(共8年)两朝共17年的时间,大清国仍属于部族统治形态,虽已渐采明制,但由于满汉文化风俗和国情不一样,两国司法审判制度仍不相同。清入关Z后,为了更好地统治汉民族,一切典章制度迅速采行明制。司法审判方面即系如此,入关初期地方衙门司法审判程序固然率由I口章,屮央司法审判程序也鲜少变化,三法司会审、会题、秋审、朝审、三复奏、勾决等制度全部保留下来。这是出于清政府己由地方性的部族政权,转变为全国性的统一备民族的政权,为了适应广大被统治的汉民族的实际需要,不得不采行明制。入关示清政府继受了大明律例,当然也继受了明代的司法审判制度。清朝承袭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和部察院⑶,号称三法司。刑部为皇帝乙下的屮央最高审判机关,其权力远共于明代;依照《大清会典》,刑部职掌应是“掌天下刑罚Z政令”,主要是与复审和刑罚执行有关的行政工作。大理寺职“掌平天下Z刑名,凡重辟则率其属而会勘。大政事下九卿议者则与焉,与秋审朝审。”大理寺木是古制上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清时地位大大下降,只要职责是附和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是法纪监督机关,主掌官员监察,并职司谏议。都察院参与司法事务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参与会谕,即备省死刑案件在刑部核拟后,送都察院,都察院列署其意见转大理寺,大理寺副署意见示退冋刑部,办理题奏,京师发生死刑案件则市三法司的司官先行会审,而后三法司堂官在会审定谕,此分谓“小会法”、“大会法”。另一方面是参加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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