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认识重大事故发生的严重性、危害性,做到职责清晰,权责明确。按照部门行政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职能、人员、责任、工作到位,追究相关人员重大责任,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环节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责任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工艺事故(包括指标、质量) 、各部门(包括部室、分厂、公司)职责未有效履行及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第二章重大责任的界定组织第四条公司成立重大责任界定委员会主任:总经理副主任: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各副总经理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委员会职责:负责对重大责任的确认,批准整改措施的执行并组织验收,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重大责任追究并做出处理意见。委员会相关部门职责: 1、安全事故重大责任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界定。 2、设备事故重大责任由生产部负责组织调查、界定,生产调度室配合实施。 3、工艺事故重大责任由生产调度室负责组织调查、界定,生产部配合实施。 4 、财产损失重大责任由生产部、财务部共同调查确认,界定损失程度及责任。 5 、各部门职责未有效履行造成的重大事故或损失责任直接由重大责任界定委员会进行调查、界定。 6、以上事故各相关部门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过程中要积极配合。 7、公司各部门是本部门辖区内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及相关职责的职能部门; 其中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生产部是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生产调度室是工艺管理的职能部门;保卫部是公司交通管理及财产防火、防盗、防破坏的职能部门。第三章重大责任的界定范围第五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包括交通安全事故), 构成安全事故重大责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具体涉及的人员包括如下情形: 1、在册员工(包括短期临时用工)在生产作业区域因工发生重大伤亡或死亡事故; 2、非在册员工在生产作业区域内生重大伤亡或死亡事故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事故; 3、发生员工在生产作业区外因工重伤、死亡事故(交通事故除外); 4 、发生非在册员工在生产作业区域外重伤、死亡且单位承担次要责任的事故; 5、发生相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重伤及死亡事故是指: 1 、重伤事故是指员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或者损失工作日在 105 天(含 105 天)以上的无死亡事故。 2、死亡。 3、交通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厂区内、上下班规定的时间提前或退后 30分钟, 或经领导同意的加班加点的时间内,在必经路上发生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第六条设备事故是指凡公司所管辖的各种生产设备(包括化工生产、动力设备和电、仪的设备、管道、检测、检验设备、设备基础以及仪表、电讯、运输及其他设备) ,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时间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均构成设备事故的重大责任。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设备责任事故: ①、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 48小时(含 48小时)以上 72小时以下; ②、设备修复费用达 30万元(含 3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特大设备责任事故: ①、设备损坏造成全公司性停产 72小时(含 72小时)以上; ②、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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