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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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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2015 年4月 24 日签发)自 2015-10-01 施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自 2010 年5月1日起施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 2010 年5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 201 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重要指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厉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从 104 条增加到 154 条,新增 50 条,对原有的 70 %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过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 60 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 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包括学校食堂建设、量化分级评定结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 相关情况。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采用安装透明玻璃隔断或通过视频传输等形式,大力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学校食堂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第七条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第十一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对已经承包、出让、租赁的学校食堂要尽快收回。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我县学校食堂现状为了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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