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投标纪律一、各有关单位及部门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交易活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二、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及标底编制情况。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四、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五、招标投标管理人员不得拘私舞弊、索贿受贿。六、对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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