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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暂行规定(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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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
暂行规定(修订稿)
为鼓励我校博士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学校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一定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且与学位论文选题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规定如下:
    一、刊物种类:
我校科研处汇编的《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ABC类)和我院汇编的《核心期刊和专业期刊目录》。
二、发表学术论文的量化指标:
1、博士研究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中,本人为第二作者。
2、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
3、博士研究生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已被收录在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4、博士研究生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如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被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相当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须有采用部门的证明)。
5、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含5篇)的学术论文。
6、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EI(The Engineering Index)、ISTP(Index to Scientific &s; Technical Proceeding)、ISSHP(Index to Social Science &s;Humanities Proceeding)、SSX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收录的1篇学术论文,相当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7、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撰写的专著、教材与翻译文章另行登记。
三、审核要求:
1、必须附合格论文所发期刊的目录页及论文正文复印件。
2、持期刊用稿通知书申请审核的,须提交用稿通知书原件(红章)和拟发论文,拟发论文待刊发时间须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当学期内。
3、被部委采纳的研究报告须有部委办公厅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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