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微营销合作协议协议编号: 甲方: 法 定 代 表人: 联 系 方式: 电 子 邮所: 乙方: 人: 式: 所: 甲、乙双方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授权经营范围乙方授权甲方在中台)运营进行微营销活动,本协议双方若无特别约定,乙方之产品包括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指定的微商产品。第二条服务项目约定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作为产品的品牌持有人或拥有人或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文件(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理文件等)。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制定移动互联网微营销服务与运营时间表及销售任务分解表,并应向乙方提供上述时间表及销售任务分解表。上述资料经乙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微营销项目及销售任务,并通知乙方验收,如未按期完成,乙方有权取消合作事宜。乙方负责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提供的清单向甲方提供进入移动互联网微营销需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微营销运营甲方负责乙方产品在本协议指定移动互联网销售服务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1)移动终端销售及电话售后支持;(2)微营销日常运营与技术支持;微店建设及推广页面制作;运营策略的规划、修正、执行与完善;日常运营的推广信息策划和制作;会议营销策划实施;提供微营销相关的数据分析报告;促销活动的策划并可应乙方要求实施等。甲方负责组建管理微营销运营团队。乙方应根据运营需要指定专人配合甲方的工作。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每月 日之前按时提供上 个月产品销售数量及总销售额等交易数据。甲方拥有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专业分析报告,应当优先向乙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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