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约公元前 11 世纪—前 770 年) 学习要求: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一些重要问题。一、西周的立法思想二、西周的立法概况三、西周的民事法制四、西周的司法制度陕西岐山周原遗址陕西骊山烽火台遗迹址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天命靡常。( 《诗经·大雅·文王》) ?惟命不于常。( 《康诰》) ?我不可不鉴于有夏,亦不可不鉴于有殷。……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 《召诰》)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左传》僖公五年) (二)明德慎罚“德”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刑罚适用的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 ( 2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 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 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 4)罪不相及原则(三)刑罚世轻世重( “三国,用中典;刑乱国, 用重典”。《周礼·秋官·大司寇》“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 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杀人者踣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凡有爵者, 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龀:儿童换牙。指七、八岁年龄) ——《汉书·刑法志》二、立法活动(一)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三种含意(二)吕刑(1)制定背景(2 )主要内容: ①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②赎刑是其核心内容; (三)周礼 1、何谓礼? 周公《礼记·明堂位》: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七年,致政于成王。《尚书大传》:周公摄政后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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