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龜山分局家防官劉淑卿*性騷擾之調查與防治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之法律上定義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利益性騷擾〉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佈、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環境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行為態樣一、一般性騷擾行為〈不涉及身體接觸〉(一)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騷擾者。(二)以歧視或侮辱之言語騷擾者。(三)以歧視或侮辱之行為騷擾者。二、涉及身體觸摸、碰觸行為。三、其它特殊情節或情節重大者。性騷擾之認定一、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人與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二、性騷擾之成立須有:(一)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二)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三)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三、特殊情節:(一)騷擾頻率。(二)被害人心理創傷(三)受害人數(四)騷擾期間*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對象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12條〈媒體報導責任〉、第24條〈媒體行政責任〉及第25條〈強制觸摸罪〉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例如:下班後同事邀約唱歌,同事間發生性騷擾事件。醫生或護士對病患性騷擾。申訴方式不同性別工作平等法:被害人得以言詞及書面向雇主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性別平等教育法: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得以言詞或書面向加害人學校申請調查。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一年內,以書面或言詞向主管機關(桃園地區為家防中心)提出申訴。「性」、、身材或外表予「性」,「性」*。,暴露性器官言詞騷擾肢體騷擾*、親近、、、強吻,或不具善意的輕拍臀、,*甚至包括「性別」騷擾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特別侮辱、貶抑或敵視特定性別的言詞或態度。例如:「女人是情緒的動物」「女人是花瓶,從來就做不好工作」;羞辱對方的性別、性別特質(像是「太平公主」、「娘娘腔」、「男人婆」等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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