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07 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 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2007 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立法授权作出后, 2007 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但未获通过。此后,针对拆迁条例违反物权法的质疑以及修改拆迁条例的呼声越来越多。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拆迁条例合法性的建议,此举推动了拆迁变法的进程。在2010 年1月29日和 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两次就征收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开了行政立法两次征求意见的先例。 2011 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征收条例。 21日,温家宝签署第 590 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征收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 20年之久。 1991 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 2001 年对其做出修改。 2007 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 “拆迁”依然在列。而在 2010 年1月、 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直到 21日公布的新条例, “拆迁”二字彻底摒弃。专家解读:有“征收”,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多位专家认为,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适用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本条例。目前的现实是城市中心区房屋已基本拆完,现在发生的征收和拆迁主要是在城市边缘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谁来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不过, 已有消息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也要修改。没有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这个条例里。“现在城市拆迁的矛盾不是主要的,城市土地的开发已经趋于完成。现在的主要矛盾在农村。如果集体土地没有纳入到这个条例管辖的范围,那拆迁的主要矛盾实际上就没有解决。”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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