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接受选民和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除尘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任务: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时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就选民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协助推进工作。为选民排忧解难办实事。想选民之所想、解选民之所难,每年要为选民至少办一件实事。向原选区选民汇报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第三条代表联系选民,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应邀参加或列席选举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街道代表工作室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以及有关会议等活动;参加街道代表工作室安排的接访、走访和约访活动;人大代表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第四条人大代表对选民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做好记录,并以代表函的形式向所在街道代表工作室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部门办理。第五条每位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每年不少于 30人次。走访原选区选民,每年不少于3次。第六条人大代表根据联系选民所了解的情况,每年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不少于一项议案或建议。第七条人大代表在履职期间内,应当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行职务的工作情况,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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