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摘要:白领犯罪的产生已经有了较长的历史,但是我国犯罪学对它的研究仍然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本文尝试对白领犯罪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白领犯罪的犯罪原因,从而希望能为推动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做出微薄的贡献。关键词:白领犯罪概念特征犯罪原因白领犯罪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名词,我国犯罪学对白领犯罪还研究得不够,而白领犯罪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犯罪并且逐年递增。笔者将着重从中西方关于白领犯罪概念的比较、白领犯罪原因的理论学说等来进行阐述。一、白领犯罪概念的提出“白领犯罪”一词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提出,1939年,他首创了“白领犯罪”概念。1949年他在专著《白领犯罪》一书中,将其定义为“一个备受尊敬的享有上层社会地位的人在履行其职务过程中所犯下犯罪”萨瑟兰站在社会批判的立场,对过去犯罪学理论中这一占据主流地位的看法做出反思,尝试发展了差异交往理论这一犯罪原因论,彻底改变了人们对于犯罪的传统看法。萨瑟兰关于白领犯罪的研究工作是创造性和开拓性的,极大的拓展了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和视野,对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创新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英国著名的犯罪学家曼海姆甚至在其《比较犯罪学》一书中写道,“如果有诺贝尔犯罪学奖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应将其授予萨瑟兰”。二、白领犯罪概念的比较研究(一)美、日、德关于白领犯罪概念的定义美国被称为“白领犯罪的乐园”,经济迅速发展的沃土同时也成为白领犯罪的温床,因此美国的对白领犯罪的研究一直也没有停顿。然而对于白领犯罪的定义也各有看法。为了统一认识,美国前司法部检察官埃德赫茨在1970年发表对白领犯罪的修正定义为:“以非体力的和隐瞒或欺骗手法获取钱物,逃避支付或者损失钱物,或者获取企业或个人好处的任何非法行为或系列非法行为”。这一定义在美国司法界得到了广泛的赞同。美国国会1979年基本采取了上述定义,第一次给白领犯罪下了一个官方定义:“白领犯罪是一种或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避免付出或损失金钱财物,非法获得金钱财物,或者取得商业上或个人的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在两方面对萨瑟兰白领犯罪的定义加以突破:一是在白领犯罪人的身份不再局限于为社会地位较高的人,机构也可成为白领犯罪的主体,大大扩展了白领犯罪的主体范围;二是突破了白领犯罪是职业犯罪的局限,虽然与职业相关的犯罪是核心,但在此定义中将其他相关的犯罪,诸如逃税罪也包含在白领犯罪之中。日本学者菊田幸一批判地接受了萨瑟兰的理论,并把它修正为“白领犯罪都是有计划和有组织的犯罪”这种定义力图把法人犯罪也囊括到白领犯罪中来,但是这种极力扩大外延的做法并不可取,也缺乏理论依据,如果说菊田幸一是在对白领阶层作出整体性的理解之后下此定义,那么白领阶层的无计划的、激情的、无组织的犯罪就得不到合理的解释,所以此定义的弊端就是忽视了白领阶层的个别性。就笔者目前掌握的国内的相关资料显示,德国学者并没有对白领犯罪给出相关的定义,但同美国相似的是,学者们往往将此类犯罪等同于经济犯罪。德国法学家林德曼最先从超个人的法益出发来定义经济犯罪,他认为“经济犯罪是对经济生活超个人的(社会的)法益的侵害”该定义的可圈可点之处就在于它突出了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这种试图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上将经济犯罪同传统的以侵害个人财产为主的传统财产犯罪加以区别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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