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模版.doc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12月26口制订,2015年3月10口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园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园管理中心指导下,依据中央、北京市委市政府及中心因公出国(境)管理纪律规定,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组织领导因公出国(境)工作在公园党委和党政主要领导的领导下,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办公室、计财科、党委办公室、纪检负责人参加的外事工作协调小组,行政办公室为外事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中心外事部门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第三条主要职责外事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市政府、中心因公出国(境)文件精神,落实中心党委常委会议定因公出国(境)事项。(二) 研究制定年度出访计划、方案,依据规章制度和程序要求开展工作。(三) 及时了解中央、市委市政府、中心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前置评估。外事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四) 负责因公出访任务申报和出国(境)手续办理,及规定的预审公示等程序的办理,出国(境)行前教育。(五) 负责出访任务的具体落实,收集整理反馈服务接待保障情况,统计相关数据。第四条组团管理(-)出国(境)团组按照“按需派出、注重实效、量力而行、精简节约”的原则,必须在自身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内安排因公岀国并从严控制,在计划总量内严格控制。(二) 选派因公出国人员要以精干、内行为原则,不准把出国当作待遇,搞照顾派出,轮流派出。(三) 组织跨地区、跨行业岀国团组,必须由中心事先向市外办书面征求意见,并经市外办批准。(四) 各级各职人员除确因执行实质性出访任务需要外,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五) 参加出国(境)培训人员,本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出国任务。第五条出访计划(一) 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要严格按照市外办审批行程安排活动,与本团考察内容相符合的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公款旅游。(二) 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三) 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要因事定人。(四) 岀访期间,各项活动及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外事、财务的有关规定,实行出访团长负总责的责任制(有需要的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严禁将同一团组拆分报批或组织“团外团”。(五) 因特殊任务、业务要求,在外停留天数、团组人数超过规定的,必须由中心事先单独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六) 每年12月30口前向中心外事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第六条出访管理(-)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岀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岀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二) 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组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三) 在实际出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任务批件规定的时间、路线执行出访任务,不得擅自延长出访时间,变更出访路线。(四) 外事主管部门、纪委、党委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出访团组行前教育和冋国报告制度。(五) 出访团组要在行前指定专人负责在出访回国后20日内将岀访报告送交中心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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