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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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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快递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从事邮递物品递送,餐饮、纯净水、牛奶、鲜花、礼品、机票及其他物品配送的快递人员,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根据工作职责在递送有关物品过程中,由于过失行为或意外事故导致递送物品丢失或损坏,其所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向消费者赔偿后,依据相关规定、协议,应由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和情形造成递送物品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二)自然灾害造成单纯的递送物品的丢失、损坏;(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叛乱、内战;(四)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七)递送延迟;(八)被保险人受到酒类、其他含酒精的饮料或药剂的影响;(九)被保险人递送物品的运输工具不合格;(十)被保险人与递送物品一起失踪。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损失;(二)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失;(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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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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