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车位数(个)6~83~59~12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等。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第十一条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其场地、码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第十三条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普通消防站不宜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三、战勤保障消防站不单独划分辖区面积。第十四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小于15m。第十五条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第四章建筑标准第十六条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m2~4000m2。二、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m2~2700m2。三、特勤消防站4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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