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本办法所称项目人员,包括:(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二)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三)监理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四)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公司(下同)。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如下:(一)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负责组织实施“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制平台’)”的规划、建设,并制定两制平台数据库的技术标准,与全台、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银行代发工资系统对接,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权限使用。(三)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二)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工程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可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费用,落实经费保障,履行以下责任:(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二)协调、检查、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三)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并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以下责任:(一)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二)在施工区域安装实名注册人脸识别设备,在两制平台录入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动态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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