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2 京津冀区域一体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一、入境检验检疫监管下列入境货物须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1.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 2 .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3 .植物繁殖材料(含盆花、切花、切叶) 、原木、水果、中药材; 4. 动植物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及一、二级风险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 5.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制品; 6. 实施卫生检疫的废旧物品( 含人发及其制品, 不包括旧机电);7 .食品、化妆品; 8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9. 出口退运货物; 10. 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2 以上货物,须在口岸或检验检疫集中监管点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境。集装箱运输的进口货物,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在口岸实施外箱体消毒等规定的检疫措施后,转到目的地实施后续检验检疫和监管。清单外的货物,企业可以选择口岸或目的地接受检验检疫。二、出境检验检疫监管除散装商品、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烟花爆竹、打火机和其他危险货物包装外, 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 直接放行, 口岸除必要的风险监控措施之外,不再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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