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A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行为,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全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系指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以及由此延伸的其他与票据融资业务相关的业务(以下简称票据融资业务)。第三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条票据融资业务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集中经营、因客授权”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管理”是指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作为产品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全行的票据融资业务进行管理,各一级分行的资金业务部门根据木办法规定对辖内机构的票据融资业务进行管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票据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归口负责”是指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行使管理职能。“集中经营”是指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票据融资业务实行集中授权制管理方式,总行对一级分行授权,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授权。“因客授权”是指位于经济发达地区、贴现业务需求量大、内控制度严密的支行,可提出本机构办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名单,报经一级分行批准后,为贴现申请人或承兑人出具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第二章业务授权管理Is第五条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为全行票据融资业务的授权部门。本管理办法所称一级分行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备直属分行视同一级分行管理。二级分行系指一级分行直接管辖的地/市分(支)行。第六条贴现、再贴现业务授权管理一、 总行、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票据中心)和二级分行可以办理贴现、再贴现业务。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需符合准入标准经一级分行授权后方可以办理贴现、再贴现业务。二、 一级分行资金业务部门(或票据融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总行制定的下列准入标准,本着适度集中的原则,对经济发达、票源丰富、贴现量大、收益较高的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进行授权,办理贴现、再贴现业务,并将授权情况报备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1、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票据审骑人员,审验人员须经过总行或一级分行的票据审验业务培训,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熟悉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2、二级分行以下机构全年贴现业务量不得低于3000万元,或虽未满足前述业务量条件,但有一级分行批准的重点客户。3、申请开办票据融资业务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差错事故。三、 未被授权的机构作为上级管辖行贴现业务的营销窗口,负责揽收票据,查询票据真实性后将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和有关资料送上级管辖行,由管辖行完成汇票审验、贴现审批利放款、。四、 被授权办理贴现的各级分支行,均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第七条转贴现业务授权管理转贴现授权范围原则上限定在一级分行资金业务部门或一级分行票据中心。特殊情况,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可单笔授权其他分支机构办理转贴现业务。第三章票据融资业务的经营管理体系第八条根据“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总行相关部门在票据融资业务管理的不同环节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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