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租赁代理机构(乙方): 备案证明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成都市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 建筑面积平方米。(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 房屋(□是/□否) 已设定抵押(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第二条房屋租赁用途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不得多于人。第三条出租代理权限及期限(一)乙方出租代理权限为: □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 □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代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 □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出租代理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出租代理期限可延长(□日/□月)。(三)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四)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第四条租金租金标准: 元/(□月/□季/□半年/□年) ,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第五条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标准、计算方式及关于装修、家具电器等有关费用约定见附件三。第六条押金甲方交付房屋时, 乙方(□是/□否) 向甲方垫付押金, 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或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及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第七条其他费用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 甲方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 (1) 水费(2) 电费(3) 电话费(4) 电视收视费(5) 供暖费(6) 燃气费(7) 物业管理费(8) 房屋租赁税费(9) 卫生费(10) 上网费(11) 车位费(12) 室内设施维修费( 13) 其他费用。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或承租人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甲方应根据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一)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甲方负责;乙方负责。(二) 甲方(□是/□否) 允许乙方或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具体事宜见附件三。第九条转委托出租代理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第十条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二)出现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3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出租房屋的。 4、。(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日以上的。 2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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