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8:质量违规行为处罚条例(试行)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执行质量管理“一票否决制”,采用经济手段, 对施工过程进行奖优罚劣。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规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创建精品工程。 1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施工内部各单位及协作单位。 、本条例主要包含: 总则、三级质检人员、试验室、测量队、明挖工程、混凝土工程、临建工程等七部分内容。每月施工过程质量处罚由施工局质量办考核、汇总,施工分管质量副局长签字批准。 、各施工队厂应将质量处罚兑现到相关责任人,并建立个人违规统计台帐,质量办将不定期进行检查,违者扣除当月质量奖的 20% 。对于质量缺陷的处理费用进责任单位成本,不能立即处理的质量缺陷,施工局在当月将预提一定金额的处理费用。 、对于预提费用的处理: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生预提费用项目时, 质量办在当月质量奖考核中进行说明, 由经营办在对下结算时进责任单位成本。当预提处理费用多于或少于质量缺陷或隐患处理的费用时,应及时将差额退回或补扣。 、对屡犯同一类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罚。当一月内出现同一质量问题连续达到3次, 除当次罚款外, 还需停工培训1~ 3天, 培训由队厂内部组织进行, 培训期间停发工资。对一个月内连 2 续3 次以上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员工, 建议施工局对其调换岗位或降低工资待遇。 、对于工程建设筹备组或监理单位针对施工局质量方面的违规处罚金额, 由质量办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并提出违规处罚金额的处理意见,报施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现场能直接界定违规责任人的, 对责任人处以 50~ 100 元/ 次的罚款,该罚款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兑现。 、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含协作队伍)诬陷、威胁、谩骂、围攻、殴打三检人员的, 给予 5000 元/ 次的罚款及停工, 并且上报施工局进行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予以清场; 凡出现三级质检人员谩骂、殴打监理人员的, 给予相应责任人 5000 元/ 次的罚款及停工, 并且上报施工局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清场。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施工局质量办负责解释。 2 、三级质检人员 、三检人员不执行施工局关于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给予 50~ 200 元/ 次罚款。 、三检人员不积极配合现场监理工程师及队厂、施工局做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的,给予 50~ 100 元/ 次罚款。 、三检人员未做好工程质量检验过程记录及工程验收台帐的, 给予 20~ 50元/ 次罚款。 、三检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技术要求不清、施工概念混淆造成质量隐患及质量事故的,给予 300 元/ 次罚款。 3 、发生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相关责任三检人员未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或瞒报的,给予 200 元/ 次罚款。 、一、二检人员对施工资料填写、初审和整理不及时和不规范的,给予 50元/ 次罚款。 、一、二检人员在质量办及现场监理工程师验收时不到现场的,给予 50元/ 次罚款。 、一、二检人员对质量办及现场监理工程师验收时提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解决、二次验收依旧存在的,给予 100 元/ 次罚款。 、一、二检人员不按要求进行现场旁站的,给予 50元/ 次罚款。 、一、二检人员在工序未完或未达到验收标准向三检提出验收申请的,给予 50元/ 次罚款。 、一、二检人员未经三检验收直接向现场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的,给予 500 元/ 次罚款。 、一、二检人员未向三检提出验收申请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给予 200 元/ 次罚款。 、发生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 相关责任一、二检人员未及时向质量办报告或瞒报的,给予 200 元/ 次罚款。 、所有工序或单元验收项目应在每天早上到质量办前方值班室提前报验, 验收资料应在申请验收前提交三检人员, 保证资料齐全、填写准确, 否则无报验计划不予验收, 资料出现错误对责任二检罚款 50元/ 次,并作返工处理。 4 3 、试验室 、未按规定对施工中所用原材料进行检测的,给予 200 元/ 次罚款。 、施工中未按规定及时取样的,给予 200 元/ 次罚款。 、未对原材料、混凝土、灌浆等施工进行质量监控的,给予 200 元/ 次罚款。 、提供试验资料不及时或不规范、不真实的,给予 200 元/ 次罚款。 、试验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给予 500 元/ 台罚款。 、不配合质量办工作,对质量办正常指定试验项目拒不执行的,给予 500 元/ 次罚款。 、未经质量办同意,私自对外提供任何资料的(含协作队), 给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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