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宿舍管理,维护宿舍区的环境整洁,保证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员工养成爱劳动、讲卫生的好习惯,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楼和员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第二章入住与退宿的办理第三条申请入住宿舍时,申请人须凭行政部开具的《联络单》到宿舍管理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入住客房的当事人须缴纳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间由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统一安排,无入住《联络单》的,宿管员将拒绝办理入住手续。1、未经行政部批准,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罚款200元;2、未按宿管员指定的房间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罚款 100元。第四条住宿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客人或销售人员退还客房时,应到宿管室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和领取的公司物品。离职员工须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后,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离职员工、客人或销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时间的,须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入住。1、 离职员工未办理退房手续或未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的,行政部将拒绝为其结算工资;2、离职员工未退还寝室钥匙(包括自配的钥匙)的,一律罚款 20元;3、退宿人员未退还公司物品的,一律照价赔偿;4、 应退宿的人员延长了入住时间,但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获行政部批准的,延长一天扣款30元,依此类推;5、客人或销售人员未及时办理退客房手续或未交还客房钥匙的, 罚款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时,宿管员应及时换锁;6、 退宿人员既不退还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态度恶劣的,除承担相应赔偿外,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第三章寝室的安排与调整第五条行政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部分员工宿舍,相关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宿管员的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1、不服从宿管员调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罚款100元;2、未在宿管员规定时间内搬进新安排的寝室,影响宿舍调整进度的,一次罚款50元。第六条任何员工未经行政部许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或非公司住宿员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亲友不得随意在办公室、车间、宿舍、食堂等区域走动,儿童更不得随意离开宿舍房间,否则后果自负。1、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100元处罚;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50元处罚;3、住宿夫妻家人、亲友(含儿童)随意在厂区走动,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损失与公司无关。第四章值日表与宿舍长的设置第七条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间外,每间住人宿舍都必须张贴《卫生值日表》,其内容须及时更新,住宿员工按《卫生值日表》打扫寝室卫生,确保寝室整洁。宿管室有《卫生值日表》备用。1、寝室没有张贴《卫生值日表》,或者《卫生值日表》涂改、损坏严重的,其住宿员工每人罚款20元;2、《卫生值日表》内容未及时更新,影响宿舍人员卫生值日的,如离职人员名单未删除,则给予宿舍长10元罚款;如属于新进寝室人员没有及时在《卫生值日表》上登记自己姓名的,则给予其50元罚款;如某日没有编排值日人,导致当日无人值日的,则住宿人员每人罚款 20元。第八条每间宿舍设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由同寝室人员自荐、推荐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长离职或不住原寝室,原寝室人员应自荐、推荐一名新宿舍长,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员工担任新宿舍长。1、宿舍长未履行宿舍长职责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