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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doc.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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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 11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 90% 。其中以建(构) 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 25177-2010 )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2010 )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 GB/T 14684-2001 )和《建筑用卵石碎石》( GB/T 14685-2001 )的技术要求。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 的政策(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 100% 利用上述资源。(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80% , 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 浮渣) 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 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 2006 〕 13 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 — 2003 )第1 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 — 2001 ) 的有关规定。利用油 2 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 NY/T 913-2004 )规定的技术要求,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 90% 以上为人发。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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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