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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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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我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法律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涉及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部门涉及相关举报奖励制度规定的,遵照执行。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各级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第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举报,并适用本举报奖励办法:(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电梯维护保养,以及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二)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1/6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活动;(三)已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验测机构,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检验检测;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书,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四)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五)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六)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七)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八)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安全附件、安全装置缺少、失灵而继续使用;(九)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十)使用经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特种设备;(十一)在用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或已报停的特种设备擅自启用;(十二)学校、医院、宾馆、酒店、旅游及公共娱乐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一般、重大事故隐患;2/6(十三)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十四)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第五条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对本辖区范围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建立举报登记台帐和调查处理档案。举报地址、邮编、电话 (传真):质监投诉举报电话: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号,邮编:,电话:;);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昆明市滇池路号,邮编:,电话:-,);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曲靖市西城区三江大道,邮编:,电话:-);玉溪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号,邮编:,电话:);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楚雄州开发区永安路号,邮编:,电话:);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号,邮编:电话:-);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文山州文山市开化北路3/6号,邮编:,电话:);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迎春巷号,邮编:,电话:);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景洪市么龙路号,邮编:,电话:);红河州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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