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翠霞,女,汉族,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轻工北七街2019号502房。委托代理人黄志松,男,汉族,1943年9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轻工北七街2019号502房,是黄翠霞之父。委托代理人徐玉发,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华丰企业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张槎东鄱一街3号。负责人谭文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静,女,汉族,1959年2019月20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桂西路38号82019房。上诉人黄翠霞因与佛山市华丰企业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下称华丰物业公司)、梁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19)佛石法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睥7月30日,华丰物业公司与梁静签订了承包协议书,约定华丰物业公司将华丰广场的安全保卫、水电设施维护、车辆管理(即华丰停车场)承包给梁静。同年8月,黄翠霞向华丰停车场办理了摩托车停放手续,每月停车费 50元。同年8月2019日上午,黄翠霞发现粤ex4573摩托车丢失,随即报警。因双方对粤ex4573摩托车是否在华丰停车场丢失的发生争议,黄翠霞认为 2019年8月2019日下午将粤ex4573摩托车交给梁静保管,但梁静保管不善造成摩托车被盗,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丰物业公司和梁静赔偿损失82019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一年交通费6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审认为:管合同是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并由保管人返还该物的合同,因此,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本案中,黄翠霞每月交付50元的保管费,华丰停车场的经营人梁静出具发票的行为是寄存人一次性预付一定时间内保管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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