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理暂行办法.doc闲置土地处理暂行办法闲置土地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产效益,督促闲置土地尽快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 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占地总面积三分之一的。“应动工开发建设占地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批准的文件、合同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四)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资额(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 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二)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理:(一)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闲置费;(二)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五条对闲置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闲置土地在依法收取闲置费后限期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者愿意政府收回的,以成本价收回。“成本价”即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和直接用于土地开发上的费用。第六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土地使用者组织耕种。经批准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尘滤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第八条下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一) 有满一年不足二年闲置土地的,在闲置土地未被开发的时间内;(二) 被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被收回之日起二年内。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会同规划等部门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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