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术标准研研制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东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技术标准的研制,提升我市科技和经济的竞争力,根据《东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科技局负责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的受理;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对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的评审、监督和验收。第三条市科技局常年受理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申请,项目资助每季度组织一次评审,标准研制单位应在每季度首5个工作日之前完成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第四条申请国内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材料如下:(一)《东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标准立项报告及预算说明;(三)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四) 国家或省市标准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查原件交复印件);(六) 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查原件交复印(七) 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证明材料等。第五条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材料如下:(一) 《东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二) 标准发布机构的会员或成员证明;(三) 标准发布机构提供的参与相关标准制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四) 国家或省市标准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查原件交复印件);(六) 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查原件交复印(七) 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过往向标准制定机构提交的被采纳的提案材料等。第六条市科技收到资料后,应当即时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资料受理登记,并将资料受理回执送交申请单位。第七条市科技局应当自申请资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质监局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八条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第九条评审专家组由单数组成,专家组成员依据回避的原则从东莞市标准化专家库随机挑选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一般应符合下述条件:(一) 具有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以上职称;(二) 行业内学科带头人或公认资深专家;(三) 有从事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评审工作经历;(四) 良好的道德操守,过往无不良行为记录。第十条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额度和条件为:(一)国际标准项目担任组长或主要起草单位(Editor)资助额度为100万元;国际标准项目成员参会并提交提案,视提交有效提案数量资助额度为60-80万元;(-)国家标准项目担任组长或第一起草单位资助额度为50万元;主要起草单位视参与程度资助额度为30-40万元;(三) 行业标准项目担任组长或第一起草单位资助额度为30万元;主要起草单位视参与程度资助额度为15-20万元;(四) 地方标准或特区技术规范项目担任组长或第一起草单位资助额度为10万元;主要起草单位视参与程度资助额度为5-6万元;(五) 申报同一标准研制项目,被资助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以上,总额度不超过《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对应资助额度的上限。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组依据《办法》第六条和前款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分,给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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