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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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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已经 2001 年 12月 27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8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启智 2002 年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 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牛、羊、猪、鸡、马、驴、骆驼、鹿、兔、犬、蛇、狐狸、鸭、鹅、鸽、鸵鸟、鹌鹑和其他人工繁殖的特种经济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畜禽品种( 包括品系、配套系, 下同) 资源保护、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 包括种蛋孵化、种公畜配种, 下同)、管理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除外。第四条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和市场需要,组织制定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由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推广和利用予以扶持。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自治区实际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测定站及动态监测体系,并对宁夏滩羊、中卫山羊、宁夏黑猪、固原红鸡等良种实行特别保护。第九条禁止对保护区(场)的保种群进行杂交。确因育种需要,应当经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条引入种畜禽品种必须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从国外引进种畜禽的,由种畜禽场申请,经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引进。进口种畜禽的审定或者测定以及出口种畜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凡新引入自治区的畜禽品种,生产经营者必须加强疫病检疫和推广前的试验研究;凡用于改良本地品种的,必须向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中试或者区域试验,其试验结果经审查通过后,方可推广。第三章畜禽品种的培育和审定第十二条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委会), 负责自治区内畜禽品种的认可和新品种的审定工作。审委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畜牧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及畜禽品种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第十三条自治区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及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应当经审委会评审后,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自治区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由审委会初审,报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部门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或者地方畜禽品种志。第十四条畜禽新品种报审条件: (一)品种主要特征、特性明显,生产性能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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