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doc“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本标准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他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如省出台新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后,以省标准为准。“三小”场所的范围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川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点、美容美发店等;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册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馆)、桌球室等。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门式门锁。场所内应按每75Itf配备2支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从内部开启。必须张贴防火公约。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位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当限期搬迁。限期搬迁确有困难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宿舍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2) 员工宿舍能单独设置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楼梯,且疏散楼梯通向平屋面的,可设置在其它楼层;(3) 疏散楼梯为封闭楼梯间,且能通向平屋面的,家庭住宅可设置在其它楼层。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已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必须拆除;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cm、宽度不小于80cm的紧急逃生口,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出口需封闭的,应采用推门式门锁。生产性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生产性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无法设置的,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不少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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