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学技术功勋奖第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第七条科学技术功勋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二节自然科学奖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技术发明奖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第十五条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第十九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第二十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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