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增值税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器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第三条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经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或国家认可的技术机构包括国家授权机构鉴定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2、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证书;《宁波市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申请表》;
3、经国税机关验证认可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的界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之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当月增值税实际税负分别超过3%和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年终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局在一个月内,对其已退税款实行确认办法。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第六条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第八条符合办法规定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申请:
1、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管理局受理后,填写《宁波市软件产品申请表》或《宁波市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申请表》;
2、申请企业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登记证书或专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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