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工银办发〔 2009 〕 28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各直属学院, 各直属机构, 各内审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的通知》(银发[2008]355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行要依法合规办理廉租住房建设贷款业务,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贷款要重点支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的廉租住房建设, 要在充分积累管理经验后, 才能逐步向其它城市地区发展。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的企业评级授信、项目和押品评估、- 2- 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等要按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2007]6 号)等相关制度执行,其授信和审批权限比照住房开发贷款执行。三、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实行封闭管理。贷款行要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有效的资金监控管理,贷款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廉租住房项目建设, 政府回购价款必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四、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在住房开发贷款科目核算,并在 CM2002 系统“贷款用途”字段录入“廉租住房建设贷款”。二○○九年一月九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 3- - 4-- 5- - 6-- 7- - 8-- 9- 抄送:各一级分行营业部。行内发送: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信贷管理部、公司业务一部、内部审计局、监察室、内控合规部、授信业务部、风险管理部、信用审批部。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200 9年1月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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