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章程总则举办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精神,参照其他有关法规,拟在中国省市成立社会力量办学性质的教育机构,特订立机构章程如下。举办者 公司:住所:企业营业执照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第三条教育机构名称及法定地址 中文名称:上海昂立国际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地址:第四条宗旨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努力为地区的经济发展培养实用型外语人才。学校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学校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为教学机构,不从事宗教及其他与其性质不符的活动。第五条组织形式学校独立设置,具有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办学责任。第六条 校董会学校设校董会,学校注册登记之日为校董会正式成立之日。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以下重大事宜: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教育经费的筹划方案;批准向中心贷款。批准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校董会过半数认为应当由校董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校董会的任何决议经校董会超过半数的董事同意为有效。每位董事只有一票表决权。校董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校董会由五人组成,由举办者根据前述条件推选。董事长的主要职责是: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承担与学校运营管理有关一切责任。召集主持校董会会议,主持校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校董会决议执行情况;决定校长在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授权额度;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授权学校的支出。推荐校长人选,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决定员工的报酬、福利和培训计划。代表学校签署与第三方的合同协议,如签署合同金额超过章程规定的金额,须获得校董会的授权。批准市场推广营销计划和学校发展方案。校董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长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每位董事。经三名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商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位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校董会议,可授权其他董事或他人为其代表出席该校董会。如董事本人不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视为弃权。如连续两次会议弃权,视为该董事自动离职,举办者可委派新董事代替该弃权董事的席位。出席校董会的法定人数为三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出席校董会人数不足三名时,通过的决议无效。校董会成员可收取合理报酬,并且董事为参加校董会必要支出(出差和食宿费用)由学校承担。除召开校董会会议外,校董会亦可采用书面决议方式,提案须发出给校董会所有成员,如表决票数符合第款的法定人数和第款的决议有效人数,则该决议视为已经由校董会通过。学校应准确完整地保存校董会所有会议记录或代替会议记录的校董会决议,应附录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校董会决议应由每位董事签名后归档保存。第七条学校序列学校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校长一人,由校董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执行校董会的各项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由校董会及董事长决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由校长决定,校长负责以下事项:制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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