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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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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襄樊市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市区公共厕所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保障群众健康,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和《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区(含汽车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州旅游开发区)的公共厕所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供市区居民和市区流动人员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市区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厕所)。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区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现行管理范围内公厕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建管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全部水厕、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市区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公厕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公共厕所建筑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区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用途。新城区开发必须按照环卫公用设施规划与新城区同步建设;老城区开发时应按环卫公用设施规划新建或改建公厕,新建或改建公厕的经费,由开发该地区的单位负责。其他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七条市区公厕应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械拖运的地段。第八条下列市区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㈠广场和主要交通十道两侧;㈡车站、码头、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第九条凡市区新建、改建公厕,必须报市公厕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厕具体管理部门备案。工程结束后,市公厕主管部门和具体管理部门应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改建公厕需占用和挖掘道路的,应到市城建和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占路、破路审批手续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和挖掘道路。市区公厕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公厕建设有关资料按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报市区公厕具体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市区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市、区环卫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㈠市区现有公厕,按现行管理体制不变,仍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㈡新建公厕依据产权归届进行管理:1、 市环卫部门建设的公厕,由市环卫部门负责管理;2、 城区和开发区环卫部门建设的公厕,由城区和开发区环卫部门负责管理;3、 公园、风景游览区、饭店、商场、影剧院、机场、车站、居住小区、工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内附设的公厕,由公厕建设单位负责管理;4、 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厕,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内部设施,由公厕的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并应经常保持完好。㈢城市公厕建设投资可逐步实行多元化,依据城市环卫设施规划要求,鼓励社会参与城市公厕的新建或改造,在保证公厕使用功能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与公厕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可享有经营权和使用权。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可按照社会公共产品实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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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