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本)本版本只适合快速查阅使用相关要求请按正式版本开展第二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各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第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第十五条禁止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第三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第十六条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 5),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四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十大出资人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或打印件(仅具有金融机构代码证的机构提供。证券、保险、期货公司暂无金融机构代码证)。(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仅当全称、地址变更时提供)。(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五)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仅当前十大出资人信息变更时提供)。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或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的扫描件。第五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销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撤销机构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撤销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撤销的,由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向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信息撤销的,其上级机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附 11),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其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提交新增、变更、撤销申请,并同步报送扫描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核实,金融机构自行查询核实结果打印通知书。新增申请需按照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交材料。附::序号项目名称内容1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全称2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3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4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5上市状况0—境内上市 口1—香港上市2—其他境外上市 口3—未上市6机构邮政编码(选填项)□□□□□□7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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