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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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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经建设部部常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俞正声  监察部部长何勇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给予通报批评。    2、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    1、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用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2、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罚款。    (三)对以欺骗手段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责任人的处理: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并处罚款。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应该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实行议标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对于违反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责令改正;对于以欺骗手段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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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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