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渠道设立 3第三章 组织管理 3第一节 组织设立 3第二节 部门职责 3第四章 人事管理 3第一节 岗位类型 3第二节 配置标准 3第三节 岗位职责 3第四节 任职要求 3第五节 岗位职级 3第六节 定级定薪 3第七节 新聘人员管理 3第八节 违规违纪处理 3第五章 薪酬管理 3第一节 渠道总监 3第二节 渠道总监助理 3第三节 渠道经理 3第四节 服务专员 3第五节 其他 3第六章 考核管理 3第一节 考核KPI 3第二节 考核定级定薪 3第三节 淘汰 3第七章 出单管理 3第八章 附则 3第九章 附件 3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3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3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3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3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3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3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3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3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3总则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合作对象包括:(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一)核心业务是指经由车行网点中介代理的相关业务;(二)其他业务是指通过维护车行网点间接拓展的非网点业务,以及车行渠道人员的自身业务。基本法是针对渠道设置、组织设置、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准则,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基本法中涉及的各类渠道销售人员(VP、VA、M、S)均为公司正式编制人员,需根据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渠道设立二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本部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必须设立车行渠道。二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下述情况机构必须设立车行业务部负责当地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一)无外围综合管理型三级机构(以下简称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二)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本部;(三)省会型二级机构本部;二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其外围三级机构需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在三级机构本部设立车险代理业务分部或车行业务分部负责三级机构本部及下辖四级机构的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三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条件:三级机构本部及邻近郊县四级机构下,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应设立车行渠道。三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其外围四级机构需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在四级机构设置专职车行渠道经理负责四级机构当地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四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四级机构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应设立车行渠道。组织管理组织设立车行渠道的销售组织(以下简称业务(分)部)包括车行业务部和车险代理业务分部、车行业务分部三种类型。(一)车行业务部是在以下类型机构设立的车行渠道销售组织:1、无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2、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本部;3、省会型二级机构本部;(二)车险代理业务分部、车行业务分部是在省会型和城市型二级机构的外围三级机构设立的车行渠道销售组织。车险代理业务分部负责管理外围三级机构的车行、代理两个渠道。车行业务分部是当省会型机构的外围三级机构车行渠道的年保费计划超过1个亿后,可单独设立销售组织的部门类型。在未达到该条件情况下,外围三级机构车行、代理渠道统一归车险代理业务分部管理。无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车行业务部。省会型和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机构本部不得设立多个车行业务部。外围三级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车险代理业务分部或车行业务分部。业务(分)部的设立必须准备以下材料:(一)《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附件1)(二)《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附件2)(三)《市场分析及部门发展规划》,PPT或word形式均可。业务(分)部的设立必须提交上述材料,经过以下审批流程,由所在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正式下文方可成立。(一)城市型机构:由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发起,二级机构总经理室、区域事业部批准。同时需要书面报总公司综合渠道管理部备案。(二)省会型机构:由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发起,经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室、区域事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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