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老师评选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为深入落实落实党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全方面深化新时代老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造就党和人民满意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老师队伍,依据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特级老师评选要求》(教人〔1993〕3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老师评选工作相关事项通知以下:一、评选范围特级老师评选范围包含在本省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稚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老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在职正式老师。二、评选名额及组成全省评选表彰特级老师260名,其中中学(含中职、老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130名,小学(含幼稚园、特殊教育学校)130名。省直单位及中央驻皖企机关隶属中小学,参与所在市、县评审推荐。特级老师推荐向中小学一线老师倾斜,向特教老师倾斜。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实施乡村老师支持计划(—)通知》,评选特级老师,对乡村老师实施切块单独评审。各市、省直管县依据分配名额,可按1:,其中,专任老师不低于80%,校园长、专职教研员不超出20%;乡村老师不少于15%;50岁以下人员不低于50%。三、评选条件1、年纪要求。截止到12月31日,离法定退休年纪不满2年(含2年)老师申报从严控制;达成法定退休年纪老师,不管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2、其它条件见《安徽省特级老师评审标准(试行)》。四、评选措施及程序评选特级老师遵照“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标准,按以下措施和程序进行:1、推荐提名学校组织老师认真学习特级老师评选相关文件,动员全部符合条件老师参与公平竞争。在充足酝酿提名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正式推荐人选名单和被推荐人申报材料要在本校(单位)公告,公告内容包含评选条件、推荐对象基础情况等,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意见,经过全方面、严格考评,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并填写《安徽省特级老师评审表》,连同个人相关材料,报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市、省直管县成立“特级老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评审推荐委员会通常由17至21人组成(出席评审推荐会议,不少于15人),组成人员为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任人、特级老师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教授,其中教育行政部门责任人不得超出评委会总人数四分之一。评审推荐应在充足讨论评议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表决,取得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为经过。经评审经过推荐人选由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2、业务考评省教育厅经过无生上课(说课)、答辩方法对推荐人选进行业务考评,并对推荐人选定论文(或论著)代表作组织水平判定。3、评审及审批省成立“特级老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老师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正式候选对象,经公告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五、报送材料要求和时间安排(一)报送材料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报送材料有:、省直管县推荐人选汇报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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