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
国人防〔〕325号
相关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
生产企业管理要求》通知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要求》印发你们,望遵照实施。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工作,对于优化生产条件,提升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效含相关键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根据要求要求,抓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工作。《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要求》(国人防〔〕58号)即行废止。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功效,依据《中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中国境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该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多种孔口防护设备,包含: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法为手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实施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生产单位根据本要求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根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管理主管部门,关键职责是:
(一)制订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管理法规、政策;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准、规范和图集;
(三)组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研发、定型及推广;
(四)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五)组织检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政策法规落实情况;
(六)指导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和产品质量监督;
(七)责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审批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下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指导、办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管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管理主管部门,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对申请定点生产资格企业和质检资格机构进行条件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生产企业年检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制订公布和销售协议立案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管理主管部门,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相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三)负责检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第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主体,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相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自觉接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验和指导;
(二)严格根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型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图纸、标准和规范组织产品生产和安装;
(三)责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安全和保密工作;
(四)加强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建设,采取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升产品质量;
(五)坚持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
(六)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资格企业,应该为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独立法人,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并含有下列条件:
(一)人员
1、技术总责任人应该含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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