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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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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小龚是外地生源,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系,2月小龚和一计算机软件企业签署了全国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服务协议书,在服务协议书中约定了小龚服务期为三年,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若小龚提出解除本协议,应向企业赔偿培训费和接收费,其标准为,培训费根据实际发生额偿付,接收费赔偿标准为,小龚每违约十二个月赔偿5000元,不足十二个月按月计算;7月小龚毕业后,于同年8月来该企业任软件工程师职位,小龚和该企业于11月20日签署了期限为11月20日至11月20日劳动协议,企业为小龚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并按期安排了工作岗位。4月因为受“非典”影响,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基础处于停滞状态,从而造成该企业从6月至9月没有按时向全体职员支付工资。小龚于11月19日以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该企业认为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根据“服务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而小龚却认为,因为企业不发工资在先,故辞职不组成违约,不应依据“服务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企业应根据要求为本人办理辞职手续,并根据要求办理档案转移。
问题:①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②非主观恶意拖欠小龚工资,企业应否为小龚办理辞职手续?
回复:小龚作为外地留京应届毕业生,并和计算机软件企业签署了
“服务协议书”,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在服务期内,如若小龚违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据服务协议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但在本案中,首先,该企业确实存在着没有根据约定向小龚按时支付工资,存在拖欠工资事实。依据《北京市劳动协议要求》第三十五条(三)项: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要求,该企业假如仍以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并要求龚某支付违约金,对龚某来说,显失公平。其次,该企业确实因为受“非典”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即该企业并非主观恶意拖欠职员工资,亦非主观恶意违约。在小龚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假如完全免去小龚责任,对计算机软件企业而言未免也有失公平。
所以,因为双方约定违约情况确实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对该情况存在又全部没有主观上有意或过失,依据《民法通则》公平责任标准相关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对现在局面产生共同负担不利后果。
当然,假如该企业无故拖欠小龚工资,小龚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违约责任应完全由企业单方负担,小龚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此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小龚向计算机软件企业支付了部分违约金,该企业为小龚办理相关辞职及档案转移手续。
案例一:小王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11月开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当一名公务员,但因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要在第二年5月才有结果,而北京公务员录用通常也要到第二年4、5月份才能有结果。为了
“保底”,小王于去年12月和一家企业签署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今年5月,小王被某国家机关通知录用。于是小王决定和原先签署了三方协议企业解除协议,该企业要求小王根据双方约定交纳3000元违约金,小王找到就业指导办公室老师咨询自己是不是必需得交这3000块钱。
案例二:小张是某高校毕业生,12月时候和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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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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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