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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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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小区矫正,将小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遵法公民,依据《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小区矫正实施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小区矫正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小区矫正是指将符正当定条件罪犯置于小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非监禁刑罚实施活动。
   第三条 小区矫正人员,包含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二)被宣告缓刑;(三)被决定暂予监外实施,包含: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实施不致危害社会;(四)被裁定假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由公安机关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根据要求,主动做好帮助工作,发觉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要求情形,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能够自愿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心理教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四条 小区矫正任务是:(一)依据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小区矫正相关要求,加强对小区矫正人员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二)采取多个形式,对小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学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进其成为遵法公民;(三)经过多种路径,帮助小区矫正人员处理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碰到困难,以利于其提升适应社会能力。
   第五条 小区矫正工作基础标准:(一)坚持党对小区矫正工作领导,认真落实中央相关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决议布署,确保小区矫正工作正确方向。(二)坚持小区矫正工作非监禁刑罚实施性质,不停完善刑罚实施制度。(三)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小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四)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充足调动社会资源和相关方面主动性,不停增强小区矫正工作社会效果。
  第六条小区矫正人员应该遵遵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严禁令和小区矫正相关要求,服从监督管理,接收教育矫正。小区矫正人员人身安全、正当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和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权利不受侵犯。小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在小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依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对拟适用小区矫正被告人,依据需要委托相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定;(二)对符合小区矫正适用条件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三)依法做好小区矫正法律文书和小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提议、撤销缓刑、假释提议和收监实施提议,依法作出裁定;(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小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工作。
  第八条 在小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依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管所交付小区矫正人员实施活动实施监督;(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变更和终止小区矫正实施活动实施监督;(三)对小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管、矫正、奖惩小区矫正人员活动实施监督;(五)主动参与对小区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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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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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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