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进我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工作,提升农村居民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农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所有用水户。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区水务局负责监督落实水费收缴各项工作;各乡镇负责组织领导本乡镇的水费收缴工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本乡镇的水费收缴工作方案,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完成水费收缴工作。
第三章 水价测算
第四条 区水务局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对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供水工程类型开展供水成本测算。农村供水成本通常包括电费、运行管理费(含大修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五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O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成本。
第四章 水价定价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代表大会商讨决定,按照“既要尊重市场规律,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也要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让农民群众用的起水”的原则定价。供水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运行管理成本组成。
第七条 已接入市政供水管网的行政村,根据区自来水公司现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未接入市政管网的行政村,对于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以满足运维成本为主,可以以单村为单元定价或以乡镇为单元统一定价。
第九条 供水工程收费要推行差别水价,除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外,对工矿企业、商业等服务行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水,按供水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供水价格。
第五章 水费收缴
第十条 探索以乡镇为单元,通过购买服务、经营权承包等方式,推行专业化运营。也可由村委会、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管理或托管。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应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对于有计量设施的,应按计量收费。对于没有计量设施的,可暂时按照供水成本,采取按户或人口定额收费等方式收费。
第十二条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低保等特困户生活用水,
实行限额内免收水费,建议具体标准3吨/每户·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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