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门村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降低火灾危害,依据《中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域消防安全管理。城镇结合部地域适用本要求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坚持统筹计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标准,逐步提升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制订本行政区域农村消防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订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推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域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该依据公安机关要求,负责对应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六条 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该经过农村题材栏目,采取多个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宣传教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农村消防计划,依据实际需要建立和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激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公安消防机构应该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该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置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验、巡查,立即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应该组织农村居民制订规范农村居民行为防火安全条约。防火安全条约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安全要求;
(二)确保消防车道通畅、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方法;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监护和帮助方法;
(四)依据本村实际,确保消防安全其它内容。
第十条 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该和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计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路面宽度和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高度,应该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该根据要求配置消火栓。已经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村,应该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根据要求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村,能够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能够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换水源。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时,应该根据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建筑材料。激励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
第十三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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