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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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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 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 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 《福建省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试行)》(闽政 文 [2007]401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 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企〔 2007〕12 号,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 ,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 于支持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 融资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 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均有资格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 《暂行办法》 职责分工, 每 年8月31日前共同完成对上一年度 (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
6月3 0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
查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 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经 贸中小企〔 2003〕 143 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 中小贸易企业; 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和 我省区域发展政策, 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 担保;
(二) 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 按要求在福建省中小 企业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 信息统计和项目申报 系统”登记备案,定期向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 表和财务报表;
(三) 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 力,经营业绩突出, 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 事中监控、 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提供具公信力的审计机构对担保业务的专
项审计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 以专项审计为基础, 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 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 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 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 5%o比例补偿。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间的联保和再担保业务 ,按其担保
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 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八条 对同一企业年度融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注册资本 15%,按注册资本 1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对单笔融资担 保额超过 800 万元, 按 800 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对跨年度的 担保责任折算为年度内实际担保额计算。
第九条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每年度最高 补偿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每年 下达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风险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要求和《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程序, 采取网上申报与书 面申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从福建省中小企业网(网址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信 息统计和项目申报系统”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申报表,形 成部分上报书面材料。县(市、区)属担保机构由县(市)人民 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抄送设区市经贸、 财 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属担保机构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 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于每年 8 月 1 日前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 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 (附件 1);
(二) 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 2)
(三)担保机构成立以来及补偿年度担保业务工作总结;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的贷款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 报告与审计表原件(附件
3、附件 4)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 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 件);
(五)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 (复 印件) ;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 报告(复印件) ;
(七)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担保机构的隶属关系 对各设区市经贸部门或县(市、区) 政府初审上报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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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国霞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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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