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已经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 术厅厅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06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机制,提高利,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 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 引导,由省科技厅组 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 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 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 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
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 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 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 分管计划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年度计划建议, 提出年 度科技计划议案,报厅长会议审定后,对外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 符合省利?技计划申报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 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 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 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相关附件。
第九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届地关系或行政隶届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 门逐级申报和推荐。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州(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 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中央驻滇单位可直接向 省科技厅申报。
项目申报由省科技厅受理或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受理。
第十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
送计划综合管理部门;
(二) 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终审,统筹提出年度项目
立项综合议案,终审可采取咨询、评审等方式;
(三) 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一条 备案核准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 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 提出推荐项目意见, 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
(二) 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牵头提出备案核准意见,送计划综合管理部 门统一纳入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
(三) 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二条 厅长会议审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完成会签或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 并对外公布立项情
第十三条 对立项项目,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与项目
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 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项目,先签订3年期的项目任务书,任 务书期限届满并经评估后,再确定后续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在遴选项目的过程中,除正式立项项目 外,储备一批备选项目,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 乙
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是:
.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省财政部门拨付科技经费;
.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二)乙方的职责是:
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 .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 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 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是:
1 .匹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科技经费;
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评估;
.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的有关问题;
.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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