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重要提示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 如有疑义, 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分支机构)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乙方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以下简称人行 ECDS 系统) 的接入行, 利用人行 ECDS 系统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 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第二条定义(一)本协议中对电子商业汇票、人行 ECDS 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二) 内部系统是指乙方为向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而开发建设的系统。(三) 本协议中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 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第三条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 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 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 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 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的保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人行 ECDS 系统,并以人行 ECDS 系统中记录为准。甲方可按规定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查询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 并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书》( 以下称《申请书》) 等材料, 申请开办本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甲方应在《申请书》中指定其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收付款账户。乙方应按照甲方在《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 经审查后在内部系统中设置相关信息,自年月日起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第六条甲方需变更《申请书》中相关内容的, 应重新提交《申请书》。乙方从甲方《申请书》中申请的生效日起按变更后的内容为其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签名。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 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应向乙方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甲乙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该数字证书作为甲方的电子签名。甲方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由甲方承担责任。第八条乙方对甲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一)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接入人行 ECD S 系统办理。(二)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 须明确甲方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该操作权限须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设置。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由乙方代其设置或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自行设置。(三) 甲方操作人员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乙方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 乙方视同甲方已完成相关操作。该操作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四) 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乙方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甲方发送的唯一依据, 也是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五) 乙方对甲方操作时间的认定以乙方收到甲方的操作指令为准。甲方操作完成时间不属于人行 ECDS 系统开放时间的, 乙方应于下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将甲方信息转发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六)乙方负责及时将甲方操作指令转发到人行 ECD S 系统,并将从人行 ECDS 系统接收到的相关信息及时转发甲方。(七) 甲方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 乙方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 通过乙方内部系统通知甲方, 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内部系统进行签收或驳回。(八)甲方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 1.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 甲方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2.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 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 遇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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