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范例宁静生产行政处罚事情,依照行政处罚法、宁静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矩的规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运动中违反有关宁静生产的执法、行政规矩、部分规章、国度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步伐。
煤矿宁静监察机构依照本步伐和煤矿宁静监察行政处罚步伐,对煤矿、煤矿宁静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执法、行政规矩对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大概决定构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平、公然的原则。
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大概煤矿宁静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宁静羁系监察部分)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水平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宁静羁系监察部分赐与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报告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平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大概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赐与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度赔偿。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统领
第五条 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物、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立、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大概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大概取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亭证书;
(六)封闭;
(七)拘留;
(八)宁静生产执法、行政规矩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宁静羁系监察部分应当凭据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统领权。
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宁静生产违法行为产生地的县级以上宁静羁系监察部分统领。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宁静生产违法行为产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宁静羁系监察部分统领。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取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亭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构造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亭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凌驾6个月;执法、行政规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赐与封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宁静羁系监察部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赐与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宁静羁系监察部分发起公安构造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宁静羁系监察部分因行政处罚统领权产生争议的,由其配合的上一级宁静羁系监察部分指定统领。
第八条 对陈诉大概举报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宁静羁系监察部分应当受理;发明不属于自己统领的,应当实时移送有统领权的部分。
受移送的宁静羁系监察部分对统领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配合的上一级宁静羁系监察部分指定统领。
第九条 宁静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法的,宁静羁系监察部分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构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敷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赐与行政处罚的,由宁静羁系监察部分统领。
第十条 上级宁静羁系监察部分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宁静羁系监察部分统领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统领的案件交由下级宁静羁系监察部分统领。
下级宁静羁系监察部分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宁静羁系监察部分统领。
第十一条 上级宁静羁系监察部分有权对下级宁静羁系监察部分违法大概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大概取消。
第十二条 宁静羁系监察部分凭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畴内委托切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大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治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畴内,以委托的宁静羁系监察部分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宁静羁系监察部分应当监督查抄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结果包袱执法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步伐
第十三条 宁静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事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大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宁静监察,必须出示国度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宁静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宁静羁系监察部分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查抄时发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凭据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惩罚步伐: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大概排除历程中无法包管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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