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一、评残前的工伤待遇
1、 工伤医疗费:
医疗费二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 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
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 法处理。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 人/天)X 70%X天数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昆明市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 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X器具数量
参照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执行。
4、 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停工留
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昆明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 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 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 50%完全不能自 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因工致残,被评残后的待遇
伤残程度
赔偿项目
各项赔偿金额
支付渠道
备注
一级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 位承担)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 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
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 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 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 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 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 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 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 基本养老金十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 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 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X9 0%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 位承担)
易地安置一次性安 家补助费
6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二级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 位承担)
一次性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X8 5%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 位承担)
易地安置一次性安 家补助费
6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三级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 位承担)
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部位旧伤复发 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④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 置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所 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按 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X8 0%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 位承担)
易地安置一次性安 家补助费
6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 位承担)
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X7 5%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 位承担)
易地安置一次性安 家补助费
6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五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
①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 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留用
能安排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x本人工资的7 0%的
用人单位
②工伤职工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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