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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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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
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编俏
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 草等绿化植物的处罚。
子项编俏
子项名称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 草等绿化植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实施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丁 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人大"会公告十届第 76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 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实施对象 和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条件
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 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的。
申请材料
不存在此种情形。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适用F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 延长至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T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 6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计入案件办理 期限。
承诺办结时限:按法定办结时限。
行政处
罚数量
不存在此种情形。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不存在此种情形。
责任事项
立案阶段责任: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公路管理机构自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 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 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检查。
审核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
及审核意见及时报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 理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 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以
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 要求组织听证的,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 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决定阶段责任: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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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江湖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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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