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 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事故管理”包含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险性事件和重 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管理。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 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险性事件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 预防、消除和整改的管理行 为。
第三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划分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0〜29人死亡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3〜9人死亡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1〜2人死亡的事故。
第四条险性事件主要包括:
隧道塌方;棋板、支架垮塌;支立钢筋结构倒塌;梁体、提运架梁设备、铺 轨机、起重设备(塔吊、吊车等)倾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地面沉陷及附着物受 损;在施边坡滑塌;深基坑坍塌;生产、生活区火灾;铁路交通事故;在建铁路 工程溜车;危爆物品丢失、爆炸等。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可能导致群伤群亡事故的潜在风险,其危害和 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进行整治方能排除。比如季节性施工和运 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带来的风险,如果安全教育不到位,采取 措施不合理,管理不作为,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六条 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主管领导,按 照十部管理权限和事故等级,其上一级单位分别进行处理。
(一) 对集团公司、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撤职;
发生1起重大事故,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发生亡人事故,股份公司约谈。
一年内,发生3起一般事故视同1起较大事故,2起较大事故视同1起 重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1起较大事故、1起一般事故的叠加视同1起特别 重大事故。
(二) 对工程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撤职。
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加1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 原岗位职责。
一年内,发生2起险性事件视同1起一般事故,2起一般事故视同1起 较大事故,2起较大事故视同1起重大事故。
(三) 对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处理:
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撤职,并处行政降级。
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事故加1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 原岗位职责。
一年内,2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1起险性事件,2起险性事件视同1 起一般事故,2起一般事故视同1起较大事故。
项目部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项目部主管领 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四) 对施工队主管领导的处理:
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事故,撤职。
一年内,2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1起险性事件,2起险性事件视同 1起一般事故。
施工队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施工队主管领 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第七条 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实施经济处 罚。
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每死亡 1人200万元、每重伤1人100万 元、每轻伤1人50万元罚款。 股份公司对集团公司、公司进行处罚。
对险性事件,按每起200〜500万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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