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文章以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为研究对象,针对该类司法鉴定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如鉴定主体、程序不规范,鉴定依据不足的问题等进行思考。
[论文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各地经济大开发,我国建筑业得到高速发展,企业效益稳步提高,工程建设成就显著,背后带来的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导致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随着引发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审判实务中,由于法官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有限,对于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问题不能依照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判定,于是把争议焦点全部通过司法鉴定方式解决,把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主文直接采信,以鉴代审,实际把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转移由鉴定机构行使,引起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就某项专门性问题,委托特定的鉴定机构用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等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做出科学、客观的分析,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活动。这种结论性意见就是鉴定结论。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如下界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种类
在有关建设工程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依据鉴定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常见的鉴定有以下几种类型:
,是指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通常,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包括施工中质量鉴定、成品质量鉴定等。
,是指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对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的活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又叫工程造价评估、审价。
,是指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原因分析、责任划分进行的鉴定的活动。包括工程安全事故鉴定和施工环境变化对临近建筑物的损害鉴定等。
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主要问题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都涉及鉴定问题,甚至出现了不鉴定就无从下判的现象。鉴定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最终导致判决结果不公。主要体现在: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的主体资格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对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多数人民法院是根据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在人民法院设立的鉴定人名册中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来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选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检站)或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机构来进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
试论当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问题探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