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网络远程教育课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随着因特网对大众生活的进一步渗透,以及教育产业化的发展,利用网络提供远程教育服务已经成为全球网络服务商关注的新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亟待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远程教育、高校网络远程教育的特点及有关著作权法律问题
远程教学是一种学生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教师分离的教学模式,在网络环境下,远程教育一般是指利用数字技术通过互联网络开展的教学活动。与普通的“函授”、“电大”等远程教育方式比,网络远程教育具有信息量大,覆盖面广,可重复性强等特点,另外,利用高科技手段可以使教学方式多样化适应不同的需要,建立与传统课堂教学不同的师生互动关系。[1]
如果说原本就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再利用网络开展电子商务可谓如虎添翼,那么本身作为教育机构的高等院校在发展网络远程教育方面更具压倒性优势。在国外,哈佛、剑桥等世界名校在互联网上开设课程,美国的许多大学也纷纷开设各种学位或非学位课程,据统计, 1995年有三分之一的教育机构开设远程教育,另外有四分之一计划开设,估计到2002年将有80%的学院提供远程教育课程。[2]在我国,利用因特网进行教育已全面开展,国务院1999年1月13日批转的国家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为计划》明确指出:依托现代在线教育开设高质量的网络课程是大学教育的任务之一。[3]各类网校的出现使高校因此也迈入了“网络服务商的地位”,有高校背景的网校与其他类型的网校在注册程序、安全技术的使用甚至在课程安排方面都可能相同,但在使用版权作品时所支付的成本却低的多,原因在于高校可以利用原有的教师甚至学生的智力成果,而只需支付少量费用,大大提高了竞争力。有学者认为,网校和传统的学校一样,是非营利机构,可适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限制版权人的权利,因此所有的网校都可以得到相当“便宜”的教育资源,
不存在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但是,我认为,网校与传统意义上的学校仍有区别,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其速度和范围以及不断存在的技术措施上的漏洞,会使其远远超出只允许少量复制和翻译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为了适应新的需要,一系列的考量和措施,如限制传播作品的种类、各种配套保护措施、建立高效率的许可制度等,都会使成本问题不可避免。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网校的设立资格没有特别的规定,教育业的市场潜力逐年扩大,网校的设立确实是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盈利必然成为它的主要目标,因此所有网校对如何更有效率地利用版权作品;取得许可的同时将成本降到最低都十分地重视。高校创办的网校在降低成本方面似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免费或仅支付象征性报酬、给予一定奖励,使用本校教师的学术资源。然而,远程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利益,也使教师与网校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学校可以利用新的技术通过网络无限使用教学资料而无需给予教师额外的补偿或进行新的协商,似有剥削之嫌,隐藏在旧有法律规定背后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学术自由在网络新环境中是被进一步强化还是抑制,高校教师在远程教育中的地位究竟是雇佣者还是合作者,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以及高校或其主管机构制定著作权政策,法院解决类似纠纷时应考虑到的因素;都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网校课程的特点,以及教师与网校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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